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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显防微杜渐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人次:1455 返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今年一季度审查调查情况“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专家认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显防微杜渐作用

    今年1月落马、3月被党纪政务处分的冯新柱,近日被陕西省委确定为“反面教材”,广大党员要“自觉与冯新柱划清界限,全面彻底肃清其恶劣影响”。

    身为陕西省原副省长,冯新柱是中央2018年查处的首个省部级官员。

    根据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包括冯新柱在内,处分的省部级及以上干部有22人。

    此外,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通报审查调查情况,数据则说明,“四种形态”的运用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防微杜渐功能,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2人

    4月16日,陕西省委召开会议,向副省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给予冯新柱党纪政务处分的通知。

    陕西省委要求,要以冯新柱案为反面教材,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冯新柱落马于今年第二个工作日。1月3日上午9时,当时的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陕西省副省长冯新柱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公开资料显示,冯新柱生于1960年7月,陕西洋县人。

    冯新柱的工作履历没有离开过陕西,早年任职于陕西省农电管理局,2001年6月任铜川市副市长,后升至铜川市市长、市委书记。

    2015年4月,冯新柱跻身省部级官员序列,担任陕西省副省长。

    落马前一天,即今年1月2日,冯新柱还出现在陕西新闻联播的画面中。当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精神。当时,冯新柱负责农村、农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同时是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副组长。

    3月的最后一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对冯新柱的党纪政务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开头就指出他“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

    这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的通报里首次提及落实脱贫攻坚不力。

    通报还指出,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应私营企业主请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

    冯新柱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被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冯新柱只是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其中一起案件。

    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2018年第一季度,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2人、厅局级干部680余人、县处级干部4500余人。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

 

    信访举报量上升立案数走低

    4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75万件次,立案11.9万件,党纪处分8万人。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62.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9.4万件,谈话函询3.8万件次,立案10.2万件,处分8.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7.1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14人,厅局级干部400余人,县处级干部3500余人,乡科级干部1.3万人,一般干部1.6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5.2万人。

    在庄德水看来,相比去年,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呈现“一高一低”现象,“一高”就是信访举报量仍处于高位,说明现在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低”就是立案数量走低,说明信访举报里面有一些达不到立案标准,进一步说明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从一定意义上讲,信访举报状况是腐败问题的‘晴雨表’。信访举报数量增加,表明腐败现象在某些领域或层次有升级,不收敛、不收手的现象依然存在。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信访举报数量的增加,也反映了民众对腐败态度的变化,即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降低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说。

    而就去年第一季度处分干部情况来看,处分省部级干部14人,厅局级干部400余人,县处级干部3500余人,乡科级干部1.3万人,一般干部1.6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5.2万人。《法制日报》记者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2017年处分干部总体数据推算,2017年平均每个季度的处分干部情况为:省部级及以上干部14.5人,厅局级干部800余人,县处级干部5000余人。

    对此数据,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说明,中央对腐败的态度是零容忍,不论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要严肃惩治。因此,公职人员不论级别高低、权力大小,都必须廉洁自律,规范用权。

    庄德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中央此举体现了反腐败“全覆盖、零容忍”的信号,领导干部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

    “一般人认为,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中央反腐败的力度会降低,但从第一季度的数据来看,只要领导干部触犯党纪国法,不论地位有多高,都会受到惩处。”庄德水说。

 

    第一种形态占比持续上升

    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对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石国祥的党纪政务处分。

    石国祥同样出生于1960年,曾任吉林省建设厅副厅长,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吉林市委副书记等职务。

    2015年1月,石国祥任吉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2016年10月被免去吉林省环保厅党组书记职务,2016年12月被免去吉林省环保厅厅长职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称,石国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此外,他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在分配和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向私营企业主借款并接受免费房屋装修、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企业的住房和车位等。

    吉林省纪委经对石国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后,决定给予石国祥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当天通报的另一名省管干部,是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通报中称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受礼金”等。

    除此之外,李伟还套取财政资金,涉嫌贪污犯罪;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巨大财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伟除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2018年第一季度,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调查的党员领导干部毕竟是极少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第四种形态7800余人次,占3%。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该条例第七条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记者根据数据梳理发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例从2017年第一季度以来呈持续上升趋势,自51.7%上升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63.2%,与此同时,第四种形态的运用比例呈下降趋势,从2017年第一季度的5.6%降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3%。

    在庄德水看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不能运用到位、运用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状况。从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例逐季度在增长,说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红红脸、出出汗”,充分运用批评教育、谈话等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和纪律观念。

    杜治洲认为,数据表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治未病”的功能,抓早抓小产生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监察法的实施,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今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更重,要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全覆盖,查办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部分。

    “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该文说。